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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浪一個MOVE 衝浪男孩撞斷女童牙齒的下場是…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20多歲葉姓男子前年10月至宜蘭頭城烏石港外澳沙灘衝浪,下浪時浪板撞到在沙灘戲水的10歲女童,致使女童臉、唇受傷,牙齒也被撞斷,女童母怒而提告葉男涉過失傷害,葉男則稱因閃避不及才撞傷女童,新北地檢署調查認定不符過失傷害罪構成要件,將葉男處分不起訴。
葉姓男子前年到烏石港外澳沙灘衝浪,下浪時浪板撞斷在沙灘戲水的10歲女童牙齒,挨告涉過失傷害,最後獲不起訴處分。示意圖,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葉男到案後供稱,當時他站在浪頭,浪高約2公尺高,下浪過程中未看到女童,直到浪板滑過去聽到「扣」的一聲,回頭看到女童受傷哭泣,連忙請友人將女童帶回岸邊找親人,強調因浪高高過女童身高,他看不到女童,反應不及才撞上女童。
女童說,不知道玩水的地方水有多深,當天有看到葉男在衝浪,他的浪板撞到她,但不清楚葉男衝浪時距離她多遠;女童母則說,並未目擊案發過程。
葉男友人證稱,當時與葉男站在同一個浪頭上,後來看到葉男下浪,女童的頭突然從浪上冒出,葉男就直接撞上女童了,他那時也未看到女童在玩水,因為視線被浪高遮住了。
檢方曾將此案送調解不成,續安排告訴人與被告進行修法式司法也未成功。檢方調查認為,女童年紀太小,且事發突然,未能明確指出案發時與葉男的相對位置及距離遠近,加上目擊證人僅有一人,也無現場錄影畫面,無法進一步釐清葉男浪板撞到女童的原因及葉男是否有能閃避、卻未閃避的疏失,認定葉男罪嫌不足不起訴。【2018/6/2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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