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逢甲大學生墾丁溺斃 導遊旅行社免賠

王己由/報導

墾丁南灣。(資料照片)

墾丁南灣。(資料照片)

逢甲大學28名大學生,5年前參加航飛旅行社的國內旅遊行程,由羅姓女導遊帶隊,不料,在墾丁南灣的行程遇上颱風,蕭姓和涂姓兩名男大生 遭大浪捲走溺斃 。案經高院二審4日判決,逆轉改判判羅女及旅行社不必連帶賠償兩死者家屬1986萬多元。

高院認為,蕭、涂等2學生明知事發當日墾丁南灣禁止下水,且屢遭巡邏員勸阻不聽,並在巡邏員未注意時繼續戲水,才發溺水死亡結果。合議庭認為蕭等2人均為大一學生,事故發生時滿19歲,他們的智識足以判斷違規下水所的危險,而應於巡邏員勸阻自行離開海域,且羅姓導遊先前已叮嚀提醒玩水注意事項,不得僅以羅未盡速將二人帶離,就認定羅應負過失責任。且羅刑事已判無罪確定,因此廢棄原判,改判免賠。

20146月間,逢甲大學28名大學生在颱風來台前夕出遊,承辦的航飛旅行社指派羅姓女導遊帶隊。行程中一行人在墾丁南灣沙灘,當時浪高12公尺,沙灘已插上紅旗警告禁止戲水,有十多名學生在沙灘跳浪時,直接遭大浪捲走,其中蕭姓及涂姓學生不幸溺水身亡。

蕭、涂兩家人認為,羅女職責為保護監督學生安全,認為她沒禁止學生嬉戲,過程中還離開監督範圍,釀成兩死悲劇,主張旅行社及導遊應連帶負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賠蕭、涂兩家共986萬多元。【2019/6/4 中國時報】

訊息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604002452-260402?chdtv

2大一生硬要玩水溺斃 父母求償敗訴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20146月台中逢甲大學光電系學生到墾丁南灣戲水,因浪大造成蕭姓、涂姓2學生死亡。刑事部分,帶隊的旅行社羅姓服務人員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但高院高雄分院更一審判羅無罪;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兩名死者明知當天南灣禁止下水,且屢遭巡邏員勸阻不聽而溺斃,改判航飛旅行社、羅姓領隊免賠。

5年前,逢甲大學光電系一年級的28名學生辦班遊,事發當天下午拉到南灣戲水,因當時海象不佳,一度造成十餘人被大浪捲走,蕭姓、涂姓2學生死亡。

羅女說,當天是學生臨時表決變更行程,才會到南灣玩,且她也事先規勸,但學生仍執意下水。海岸巡邏員也作證,指海象不佳,沿岸已有插紅旗警告,但許多遊客仍然不聽勸,險象環生。

死者家屬求償,一審判旅行社和領隊須連帶賠償蕭的父母各251萬、234萬元,涂的父母各266萬元、234萬元,旅行社與羅女上訴。

高院認為,羅姓領隊在旅遊途中雖負有維護安全義務,但本件的旅遊地點是同學自行決定,後來在旅遊途中自行表決變更行程內容,這團的學生都是大一生,年齡屆於18歲至19歲間,應有自主判斷能力,領隊就此變更行程部分,法官認為未違反注意義務。

羅姓領隊在變更地點後,有叮嚀學生注意安全,告知學生在沙灘玩水時,水不能過膝,高院也認為已盡提醒、維護安全注意義務。

而兩名死者當天明知南灣禁止下水,卻屢勸不聽去戲水而滅頂,高院認為兩人當時年滿19歲,智識足以判斷違規下水的危險,應該在巡邏員勸阻時自行離開海域,且領隊事前已經叮嚀,不能以沒將兩人帶離,就把責任歸咎領隊身上。高院認定領隊無過失,不須負責,航飛公司自然也不用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2019/6/4 聯合報】

2014年6月台中逢甲大學光電系學生到墾丁南灣戲水,因浪大造成蕭姓、涂姓2學生死...

20146月台中逢甲大學光電系學生到墾丁南灣戲水,因浪大造成蕭姓、涂姓2學生死亡,家屬求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兩名死者明知當天南灣禁止下水,且屢遭巡邏員勸阻不聽而溺斃,改判航飛旅行社、羅姓領隊免賠。記者王宏舜/攝影

訊息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5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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