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向立法委員蔣萬安陳情
體育署救生員制度紊亂,造成救生界一片怨言,已先後受到多位跨黨派立委的重視,表明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但先前立委多受泳池(或泛舟)業者.以及授證協會之邀,關切此一議題,無論業者或協會,均無法真正反應救生員之心聲。如今有救生員發動陳情,獲得蔣萬安委員重視,召開協調會,如果大家贊成這個請願,希望持續關注後續的發展。
以下為陳情書內文(附件刪除)。【2019/7/11白鼻新聞網】
救生員陳情意見
教育部體育署107年7月11日修改〈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原訂108年元月1日實施新版訓練、檢定及複訓制度,但實施細則遲至108年3月12日才正式頒布,與原先草案差異頗大。新制自108年3月至今三個月餘,規定煩瑣嚴苛,其間又經歷多次修改,對現有救生員,以及有志以救生員為職業,意欲報考的學子,造成莫大困擾:
對現有救生員造成的不便:
證照展延成本增加四倍以上
對現有救生員最直接的衝擊,便是三年一次的複訓制度,以及每年6小時的安全講習。上述辦法目的在確保救生員技術品質,立意良善,但實際造成嚴重擾民。按107年以前舊制,救生員證照到期時,僅需重新參加(通過)檢定,便可獲得新的證照。檢定半天內完成,費用僅需1700元(開放水域2700元)缺點是證照期效無法依原期效展延,而是以新考之日重新起算。新制實施後.考生每三年需參加共18小時講習(費用每次1000元),再參加16小時複訓(2700元),共耗費五天5700元,這當中尚未計請假、交通,以及申請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健康檢查的費用及因此耽誤的時間及薪資損失。對於原本薪資就不高的救生員來說,負擔極為龐大。
107年舊制 |
108年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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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考照費 |
1700 |
複訓費 |
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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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講習(一)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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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講習(二)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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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講習(三) |
1000 |
直接工時損失 |
4HR*160=640 |
直接工時損失 |
34 HR *160=5440 |
良民證 |
100 |
良民證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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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檢查表 |
150起 |
間接工時損失 |
2 HR*160=320 |
間接工時損失 1.參加講習或訓練來回交通 2.參加健康桧查 |
10 HR*160=1600
2 HR*160=320 |
小計 |
2,760 |
小計 |
13,310 |
證照逾期無合理補救辦法
舊辦法證照萬一過期,得重新報考,無特殊資格限制,因此救生員若因疏忽或其他因素錯失檢定,權益損害尚不嚴重。
新制實施後,未給予證照逾期者緩衝時間,逾期1天即需重新參加72小時新訓(後又頒布24小時複訓,適用103.2.17~107.12.31取得證照逾期者)+8小時基本救命術,始得重新報考檢定。
前述108年新制至108年3月中旬始公告細則,考慮到作業時間,最快1個月後才能辦理複訓。108年1月1日~4月份逾期者,無法直接參與複訓。雖後有「24小時複訓班」補救,但需額外花費近7000元,至少一個月延宕(期間可能因證照逾期面臨失業),以及逾36小時的工作時間損失。
申請複訓手續極于便民且無法補件
107年救制報考救生員檢定,僅需身份證明文件及良民證(3個月內),且良民證允許於檢定當日補件,辦法尚稱合理。新制(複訓)除良民證改為1個月內外,新增3個月內健康檢查表、健康諮詢書、合格救生員證、安全講習證書等,且要求必須於報名時(複訓15天前,但考慮到各承辦單位的作業審核時間,通常至少要20天前便需備齊),大大壓縮了申請者的作業時間。不少人只因前述資料一時缺漏,便失去報名資格,眼睜睜看著自己證照過期失效,求助無門。
前述幾種資料,性質不一,分別說明如下:
1.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以往限期三個月內,且容許受測當天帶至考場,新辦法時效縮減為一個月內,且必須在報名時繳交。若以二十天來算,考生僅有十天不到時間辦理。且萬一該複訓班沒有辦理成功(人數不足或颱風延期),良民證即告失效需重新辦理,諸多不便。
2.健康檢查表:需公立立醫院或衛生所開立,由於體育署並未指定健檢項目,僅要求「無心臟方面問題」;各醫院健檢方式不一,部分醫師同意僅經過簡單檢查及認證「無心臟疾病癥兆」,部分則不同意在未經詳細檢查下做此保證,造成極大混亂。(按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並無救生員健康資格相關規定。)
3.救生員證:若干考生持由協會頒發,非體育署核發的卡式證件報名,雖有相同證號,但不得報名。(按救生員證號體育署均有案可查,為何一定要如此擾民?)
4.安全講習證明:新制規定救生員每年需參加6小時以上安全講習,講習證明亦需於報名時檢附,意即最遲參加複訓前20天,便需完成安全講習。
開班資訊不易取得且消息混亂
受託機構辦理複訓,並無嚴謹行事曆,體育署網站雖會公告相關訊息,但公告時離報名截止往往僅剩數日。救生員無統一渠道獲知相關資訊,無法有效安排參訓時間並預作相關準備(如健檢、良民證及排班、請假)。
辦法不斷修改,定義曖昧不明
新制在頒布前後,對於考試項目、及格標準便出現諸多版本,3月中正式頒布後,又進行多次「微調」,例如帶假人出發方式、拋繩救援等。安全講習的實施機構及課綱從漫無標準到日趨狹礙,不僅救生員「霧煞煞」,連主辦的九個機構都無所適從,許多救生員逕去電詢問體育署或其委託的「執行小組」,得到答覆都模擬兩可甚至前後矛盾。例如體育署網站僅公告了8間受認可的「基本救命術」(BLS)實施單位,但實際上不少機構都宣稱他們可以主辦BLS。最具公信力的官方網站,無法提供即時且清晰的資訊。
辦理次數偏少,城鄉差距明顯,不利偏鄉弱勢
新制申辦流程,不僅困擾救生員,亦困擾實際辦理複訓的「受認可機構」。為免麻煩,避免出錯,致許多單位減少辦理次數。這對非六都縣市救生員影響非常大。僅以「體育署救生員授證網站」公告的檢定及複訓,合計50次,其中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連江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基隆市、苗栗縣、新竹縣一場皆無,宜蘭縣、嘉義縣也僅有一場。如此惡性範環,導致偏鄉救生員必須赴外縣市應考,徒增交通、住宿開銷。
前述網站公告的50筆資料中,有10筆為取消或延期,成功率低於80%,亦即考生有兩成機會報名失敗,甚至因錯過證照效期,而導致證照失效。
對泳池救生員人力的衝擊:
合格救生員稀缺,泳客安全堪慮
暑假期間,救生員需求孔急,以往有許多新訓者參加檢定後成為生力軍,其中不少工讀生,季節性投入本行業。今年新制實施,由於報名手續嚴苛,截至目前新通過檢定救生員寥寥無幾,逾期救生員又無法直接參加檢定,已造成救生員荒。預期情形明、後年將更為嚴重。部分泳池只好任用不合格者擔任救生員,巧立「水輔員」、「巡場員」等名目,企圖規避法令。無照(或過期)救生員情形又以飯店、社區泳池最嚴重(見附件二),影響泳客安危。
主管機關若長期忽視,難保此例不成為常態,業者聘用薪資更廉、不具資格之「水輔員」、「巡場員」變相擔任救生員工作,排擠合格救生員工作機會,奉公守法的百姓,成為最後輸家。
今天不改,明天會更亂
救生員制度,基於我們無法理解的諸多原因,一再修改,演變成今年的混亂。這只是個開始,明年還會更嚴重,這決非危言聳聽。傳聞若干協會辦理訓練或檢定時,已被指出多項缺失,面臨停權。這些積極任事的單位,動輒得咎,應驗了「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古諺,影響了各單位辦理之意願。
許多明、後年證照到期者,至今不清楚「每年」均要參加安全講習,俟明、後年證照屆期時,才會突然發覺他已喪失參加複訓資格。
救生員責任大,工作時不允許像一般上班族偶爾上網、休息,薪資僅略高於基本工時,新制增加了許多困擾,不少人已不願繼續從事此行業,未來留下的恐怕更為弱勢(不具備他項專長)。
如何改才會更好?
我們基層救生員,願意加強自身技能,做好救生員工作,更希望「安居樂業」,不必為了擔心失業終日惶惶。107年修法訂本新制,本意是減輕救生員負擔,結果適得其反;對於增進救生員素質,沒有實質幫助(舊制還有新階的開放水域救生員,今已取消)。108年新制窒礙難行,勢必要改,謹在此提出四點要求,兩點建議:
四點要求 兩點建議
四點要求:
1.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九條:
救生員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經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複訓且合格及取得第十
條第二款參加安全講習活動證明文件者,於效期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
間,得申請證書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三年。
新制實施細則公告日期為108年3月12日,依法應保障現任救生員六個月內之複訓權益,即108年1月1日以後,至9月12日之間到期之救生員,不論逾期已否,均應適用16小時複訓辦法。
2.修改《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十條第二項:
二、每年至少參加六小時機關或訓練機構辦理之相關安全講習活動。
之刻板限制。講習、複訓二擇一,定期參加講習者,證照得直接展延,未定期參加講習者,始需複訓,講習及複訓均需以達成實際學習效果為目的,減輕救生員負擔。
3.提供逾期救生員簡便合理的補救機制。(逾期一個月內仍直接參加複訓,逾期一個月以上需重新參加檢定考試,但不必經過冗長之重新訓練)
4.簡化複訓報名流程,相關證明(良民證、健康檢查表)需有明確法源及規範,並得於複訓當日備妥而不必於二十天前繳交。
兩項建議:
1.建議廢止目前對新辦理救生員訓練班(俗稱檢定專班)的規範,體育署對訓練需合理督導,但不應過份干預。各訓練機構的救生班,宜採「報備制」,取消六個月內需報名檢定的限制,以恢復學子參訓、訓練機構辦理訓練的意願。
2承認各訓練機構自行訂定的進階救生員證照,例如海洋、激流、泛舟等,適應各水域環境,提供各類水上活動需求,並利用進階證照促進救生員自我提升,以健全防災救溺的學習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