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救生員在場 五旬女新莊運動中心學泳仍溺水成植物人

記者柯毓庭/新北即時報導

50餘歲范女到新北市新莊運動中心參加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新北市救難大隊板橋區體育會游泳委員會新北市水上安全協會聯合會(簡稱聯合會)開設游泳課,卻不慎溺水成植物人。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雖然當時范女是參加聯合會舉辦的游泳課,但聯合會游泳課程並無收費,沒有義務負責范女安全,但新莊運動中心有向范女收費,應負責范女安全,判需賠償966萬餘元。

范女法定代理人向運動中心、聯合會、當時負責帶團的教練等人提告,主張范女當時報名繳費,參加聯合會辦理的基礎班游泳課程,卻在201985日上午8時在泳池內溺水,因未能及時獲得救助,送醫後受有缺氧性腦病變成植物人,認為舉辦游泳課的聯合會與在場教練,還有未配置救生員的運動中心有失責,提告求償1300萬元。

聯合會與教練反辯,稱范女繳的費用是給聯合會的會費,游泳課是免費的,聯合會並無開班授課義務,兩方未成立契約,且教練沒有支薪,僅是義務服務,案發當時又是下課後的自由練習時間,教練曾提醒學員,除非教練在場,學員只能在小池活動,但范女不知為何在大池游泳,沒有遵守規範。

新莊運動中心稱,案發時是聯合會向運動中心承租游泳池,聯合會上課有派教練到場,應由教練負責學員安全,另外當時現場也駐派了6名救生員,未有疏忽。

法官認為,聯合會與教練確實為不收費上課,且當時已是下課後的自由活動時間,兩者不負學員安全的義務,但范女有買票進入游泳池,且聯合會與新莊運動中心承租水道,有另附租賃費,雖新莊運動中心稱,租借水道安全由租借單位負責,但法官認為租借契約中並未約定運動中心不需配置救生員,再加上救生員證稱雖有六名救生員在場,但負責範圍不包含租借水道,認定運動中心有疏失,判需賠償966萬餘元。

訊息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0/6446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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