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思議的「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前身為體委會的教育部體育署,發現部分游泳池未雇用合格救生員擔任救生工作,乃於民國99年頒行了「救生員授證辦法」,對救生員的訓練予以規範,同時對授證單位進行整頓,希望能保障合格救生員權益、杜絕浮濫發照。實施四年後,近日又修訂為「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這條行政命令內容粗陋,制訂及修正過程草率,不理會專家意見提出了許多不切實際的要求,強迫各單位接受。以檢定內容而言,爭議較大者如下:
一、 規定救生員「仰漂」3分鐘。仰漂與救援能力無關,卻與體質有關。一些體格良好,泳技出色的人員,竟因體脂肪太少,無法在水面靜止不動而遭淘汰,十分沒有道理。
二、 測驗「水中頸脊椎受傷處理」。救援首要乃將傷患移往安全地點,對溺水者而言,安全地點當然是陸地。水中(尤其海洋)固定頸脊椎,費時費力且效果有限,加上國內外數據均顯示,水中頸椎受傷佔溺水事故比重甚小,消防單位也未把水中頸椎固定列為標準作業程序。此一項目不但不切實際,而且混淆了救援的順序。
三、 要求救生員每三年進行24小時複訓。複訓本來十分合理,但體育署要求複訓者照檢定標準重新測驗,此乃各行各業所未見。公務員不必三年重考一次高普考,汽車駕駛人不必每三年考一次駕照,獨有低薪的救生員採此嚴厲標準,豈不謬哉?
四、 要求考生提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即俗稱的良民證,剝奪有刑事前科者工作權利。受刑人服刑完畢,理應完全恢復人權,何況救生員並非教練,與泳客間並不存在特別權力關係,毋需如此規定。
其實政府根本搞錯了泳池管理的重點。首先,保障泳客安全乃泳池之責任,舉凡場地、水質、救生及急救器材的完善等等,救生員僅其中一環。「檢定辦法」規定「怠忽職守致泳客死亡或失蹤」的救生員廢止其資格,但同為體育署頒行的「游泳池管理規範」,對違反規定的泳池業者,卻只含糊表示得「依規定處罰」,明顯是嚴律勞工、寛待業者。
再者,體育署該的是游泳教練的制度。現行制度任何人僅需講習16小時,通過形式上的測驗,即可成為游泳教練,在泳池及學校授課。教練不需具備救生技能和觀念,他們待遇高責任卻輕,近年一些案例顯示,學童在泳池溺斃,救生員被起訴但帶隊的教練(體育老師)僅受行政處分。顯然,體育署也不想得罪學校老師。
早年救生員的養成,訓練及測驗並重。「檢定辦法」強勢推出後,一些單位乃以考試為目標,不但將溪、海訓的課目取消,對於如何控制溺者、如何拖帶真人等不必測驗的項目,都只匆匆帶過。由於時數短、費用低,反而更受歡迎。事實上,消防、海巡等單位,也都不理會體育署的證照,而是要求隊員接受傳統的救生訓練。
體育署知道救生界對此政策反應不佳,乃委請學術單位,進行「訪視」,以監督各單位有沒有陽奉陰違。即使如此,訪視人員提出的意見,體育署也未必理會。一位前輩告訴我,打從一開始,就感覺體委會是在為特定的協會護航;這麼說未必全是事實,這些官員或許也是有心要把事情做好,只可惜他們除了把事情搞砸外,別無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