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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近期又對救生員檢定進行了幾項變更(或補充),說明如下:

一、公告了「基本救命術」的課程規範,以及核可實施單位。

課程規範有:基本救命術概述、傷患運送、止血、包紮(頭部、手掌、懸臂帶)、心肺復甦術(CPR)、呼吸道異物哽塞

八個核可實施單位為:社團法人中華緊急救護技術員協會、中華民國急救技能推廣協會、台灣藍衣天使救護協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災難醫療隊發展協會、台灣老人急重症醫學會、社團法人台灣急診醫學會、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

說明:原先大家以為「訓練機構」可在72小時的課程中安排「基本救命術」課程,目前是被推翻了。除了紅十字會以外的訓練機構皆未取得該項資格。意即在報考檢定前,除了訓練機構的72小時課程證明外,尚需另外報名基本救命術的8小時訓練。

、制定過期救生員複訓條款,供103217日至1071231日間「取得」體育署救生員(泳池、開放水域)但已過期者,透過24小時複訓重新取得報考檢定之資格(不必再參加72+8小時的檢定班及基本救命術班)。課程基準如下:

、「安全講習」規定由「機關或訓練機構」辦理,當初體育署口頭表示學校、醫院及民間機構皆可辦理,但今限定機關必須是「政府機關」。

四、假人拖帶25公尺,據說由跨步式入水,恢復為水中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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