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水池無警告標誌淹死人業者2人判刑
【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基隆報導】
新北市黃姓男子前年跌落尚未施工完成且沒有設置警告標誌及施工護欄的蓄水池中溺斃,法官昨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分別判工程承包商蔡姓負責人及陳姓工地主任,3個月及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黃姓男子因為家中的水塔進水不正常,離家前往仍在施工的蓄水池查看,不料蓄水池旁沒有設置警告標誌、閃光燈及施工護欄等安全設施,導致黃男不慎跌落水池溺水。
黃男兒子見父親外出未返家出門找人,發現老爸臉頰朝下趴在蓄水池中,趕緊跳入水中將父親拉起,先以機車載回家救治,再通知警消前來急救。
救護人員實施心肺復甦術後,黃男吐了3次水,隨後送往澳底保健站急救,但仍因心肺衰竭過世。【2014/07/05聯合報】
訊息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7845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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