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水公園淹死高中生 國賠234

苗栗縣18歲高中生陳彥清,96年間與同學到獅潭鄉新店溪親水公園遊玩,踩踏上游河灘石塊時不慎失足,滑到深約4公尺的深潭內溺斃,圖為陳父質疑攔河堰上游水道經長期沖刷所造成的深潭。(記者張勳騰攝)
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溪親水公園發生學生溺水死亡事件後,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已設立「禁止游泳」警告標誌。(記者張勳騰攝)

〔記者楊國文、何宗翰、張勳騰/綜合報導〕「我們要的是一個公道!」5年前,18歲高中生陳彥清和同學到苗栗縣新店溪親水公園遊玩,失足滑落約4公尺深的深潭內溺斃,陳生父母訴請國賠,最高法院認定,案發的水潭與淺水區相連,卻無任何區隔和警示,管理有過失,但陳生明知不會游泳還冒險下水,也應負3成5過失責任,昨判苗栗縣府要國賠陳生父母共234萬多元定讞。

陳彥清的母親昨天受訪說,一個小孩子養那麼大,就這樣走了!事發後每個單位卻都在推卸責任,還有人說是小孩子硬闖、看到小孩子互相把對方的頭壓在水裡玩,才造成意外,真的很扯。「我們要的是一個公道!」幸好找到當初報案的目擊者,才得以還原真相。

她說,台灣的司法真的很差勁,一件事情可以拖到5、6年,把家屬的痛苦延長這麼久。「我們真的都很累了,贏了,至少有點欣慰,但再多的錢,也不能把我的兒子換回來!」

96年9月間,18歲的陳生和同學到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溪永興段親水公園戲水,循著河灘踏踩石塊準備從右岸到左岸時,因為踩空,滑落上游約3、4公尺的深潭後不幸溺斃。

陳生父母質疑,攔河堰上游水道並不適合開放戲水,案發當時,農委會水土保持局還在網站中宣傳親水公園設施,鼓勵民眾前往戲水、賞魚、休憩,但暗藏深潭,又未設立任何警告標誌、柵欄,使他們痛失愛子,指控負責工程施作的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設計不當,接手管理維護的苗栗縣政府也未善盡管理之責,訴請國賠共468萬餘元。

最高法院認為,親水公園從攔河堰為界,以下有固床工程,水位較低適合戲水,以上卻是暗藏深潭的危險水域,兩區緊鄰又未警示區隔,易讓人誤以為深潭區也可戲水,但考量陳男自己不會游泳,卻到深不見底的水域玩樂,維持陳男要負擔3成5的溺斃過失責任,昨判苗栗縣府要國賠陳的父母共234萬多元定讞。

記者昨天重返案發現場,陳彥清溺水點為卵石所砌攔河堰,約6公尺寬,上游是深潭,即使現在是枯水期,水深仍有2、3公尺。

地方人士說,親水公園發生溺水意外後,農委會水保局馬上在公園入口處豎立「禁止游泳」警告標誌,苗栗縣消防局也列為危險水域,禁止游泳。【自由時報2012/11/20】

訊息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nov/20/today-so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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