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意釀男童溺斃 泳池負責人被判刑18

鄭姓男童4年前暑假跟補習班老師到游泳池游泳不慎溺水導致腦死,前年傷重不治。(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鄭姓男童4年前暑假跟補習班老師到游泳池游泳不慎溺水導致腦死,前年傷重不治。(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8日電)鄭姓男童4年前暑假跟補習班老師到游泳池游泳不慎溺水導致腦死,前年傷重不治,台中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游泳池負責人、救生員、補習班主任等8人,18月至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民國1067月間,台中市格瑞茲文理補習班(已歇業)張姓主任及陳姓導師,帶12歲鄭姓男童等14名學童,前往后里區一處游泳池游泳,張姓主任及陳姓導師在水池區外18公尺石階處使用手機。

 當天陳男、蔡男、劉男與張女共同在游泳池擔任救生員,下午210分時,陳姓救生員被游泳池王姓主任,安排至男廁修理馬桶,其他救生員也未來回巡邏。

 鄭姓男童在同日下午230分,自游泳池水底放置的長椅上,突然滑入水中溺水,期間載浮載沉、時而舉手,最後完全溺水無力掙扎。

 直到下午238分,有其他學童告知蔡姓救生員有人溺水,蔡男仍未查覺事態嚴重,緩步走到游泳池旁未下水救援,僅呼叫鄭姓男童旁的其他學童將他拉起,但鄭姓男童無法拉起且呈現昏迷,蔡男才跳入水中救起,緊急送往醫院急救。

但男童因溺水停止呼吸過久,急救後呈現腦死狀態,前年3月因傷重不治。案件經台中地檢署偵辦後,將游泳池陳姓負責人與王姓主任、救生員、補習班主任與導師共8人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昨天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游泳池陳姓負責人18月徒刑,蔡姓與劉姓救生員16月徒刑,游泳池王姓主任12月徒刑,張姓救生員、補習班張姓主任、陳姓導師8月徒刑。另陳姓救生員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2021/4/28 中央社】

訊息來源: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10428027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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