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博士班教育程度的他 教她游泳伸魔爪判拘役
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具有博士班在學教育程度的「阿德」(化名),前年在學校游泳池內,趁教女學生「小美」(化名)游泳,藉著教她韻律呼吸,抱住她親吻臉頰、撫摸背部及臀部,一審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他判處拘役58日,得易科罰金,他不服上訴,二審將他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台中高分院法官審酌「阿德」未能以理性克制己身,假借游泳教學而恣意觸碰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欠缺尊重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觀念,造成被害人人心理恐懼及不安全感。兼衡他博士班在學之教育程度、公職退休之經濟狀況,判處拘役58日,不得上訴。
「阿德」固然坦承他確有教導「小美」游泳,然否認對她有何性騷擾犯行,辯稱是因為見她姿勢不正確,擔心她將來遇到危險無法自救,好意指導,沒有親吻或擁抱告訴人,也沒有碰觸她的臀部。
被害人「小美」證稱:「他一開始教我是先拉著我的手做韻律呼吸,後來教我就抱著我做韻律呼吸,他的身體緊貼著我,手是放在我的背部,最後他又抱著我在做韻律呼吸,我們面對面,他在水裡親我的右臉頰,還有摸我的臀部,我就推開他」等語。
法官勘驗「阿德」教導被害人游泳的監視錄影畫面後,認定與被害人的證述內容,即他一開始是以教她韻律呼吸為由拉她的手,而在與她一起韻律呼吸,在水面上下來回韻律呼吸過程中,他即將其手部抱住她,將其身體貼住被害人,親吻她的臉頰及摸她背部、臀部等情,所述前後互核大致相符。
證人陳男證稱「我擔任大學體育老師,有二十年游泳教學經驗,本身具有教練證、游泳救生員證,韻律呼吸教學時,教練的眼睛會看著學員的口鼻,我們的距離大致上是一個手臂的距離,最多抓住學員手肘,因為再往上會比較敏感」。
「一般正常就是距離一個手臂的距離,不會再近一點。在對於女性學員的身體接觸部分,上半身就是手肘以下,再來肩膀可以觸碰,腿部膝蓋以下可以觸碰,這些都是屬於可以的部分,背部的部分就是腰椎到頸椎的部分,但是會先詢問學員,這是在作仰式的時候會需要,正面的部分幾乎不會碰到」
法官根據證人陳男的作證,顯見一般游泳教學之經驗法則觀之,「阿德與被害人於韻律呼吸時,確實過於接近被害人身體,且往被害人身體靠近,顯不符合一般游泳教學常理。
判決書指出,「阿德」前年7月間,在中部某大學游泳池內游泳,見被害人「小美」獨自在游泳,即上前攀談,並告知可教她游泳,經她同意。
「阿德」藉著教「小美」韻律呼吸,先拉她的手部與她一起韻律呼吸,趁她不及抗拒之際,抱住她而貼住她的身體、親吻她的右側臉頰及摸她的背部、臀部,以此方式對她性騷擾,經被害人察覺後,即推開他,並起身離開,並於翌日報警究辦。【2018/10/18 聯合報】
具有博士班在學教育程度的「阿德」,在學校游泳池內,趁教女學生游泳,藉著教她韻律呼吸,抱住她親吻臉頰、撫摸背部及臀部,一審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他判處拘役58日,得易科罰金,他不服上訴,二審將他上訴駁回,全案定讞。圖/本報資料照
訊息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29125?from=udn_ch2cate6639sub7321_pulldown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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