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2 8 1

臺教授體部字第1020023914A

主 旨:預告修正「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 修正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三、 「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

(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及教育部體育署網站(網址:

http://www.sa.gov.tw),電子公告欄選項下。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 日內陳述意

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 地址:臺北市朱崙街20 號。

() 電話:(02)87711849

() 傳真:(02)27514523

() 電子郵件:tip6812@mail.sa.gov.tw

部 長 蔣偉寧

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建

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期於泳客(消費者)權

益保障前提下,維護渠等運動安全。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作業,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已併入教育部並由教育部體育署承接其業務,有

必要修正主管機關名稱;為使各體育專業人員進修及檢定制度辦法名稱、用詞及體例一致,並因

應時空演變,部分規定為符合實務運作,致需再修正現行條文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各體育專業人員進修及檢定制度辦法名稱、用詞及體例一致性,修正本辦法名稱為救生

員資格檢定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

條、第十四條)

二、 配合游泳池管理規範,修正游泳池定義;並修正申請單位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行政院公報 第019 卷 第148 20130808 教育文化篇

29528

三、 本辦法採「訓練、檢定」分離原則,酌修申請人之應檢資格文字。(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 考量持證後執行業務與消費者接觸機會關聯之實務,修正報考救生員消極資格之情形、廢止

態樣及其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十條)

五、 增訂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 因應救生員實際發證情形,修正證書有效期間及其複訓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 修正不得再行參加救生員資格檢定之期限。(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八、 新增「審定會」委員性別比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九、 考量審甄資格表、換發證、申請救生員授證業務實施計畫書格式、複訓項目、方式及評分基

準等規定,為免嗣後受限修法時程及作業繁複,由本署與受認可單位簽定約定事項辦理之。

(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第十八條)

十、 考量受理申請單位認可、繳納規費、委任委託及救生員合格名單之公告、辦理救生員檢定業

務之公開獎勵、委任委託或認可單位之評鑑、審甄管理及題庫管理等事項,由本署另以公函

作成行政處分據以執行,而毋須以法令規定,爰刪除之。(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五

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十一、 本辦法實施之初所訂救生員過渡條款業於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屆滿,爰刪除之。(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

 

附件

 

救生員檢定科目表

 

游泳池救生員

 

學科

 

一、 救生概論。

 

二、 游泳池安全常識。

 

三、 游泳池管理。

 

四、 急救。

 

術科

 

基本能力

 

一、 藉物救援或救生繩使用、拋繩袋使用。

 

二、 救生四式游法(擡頭捷泳、擡頭蛙泳、

 

側泳、救生仰泳)分別各游50 公尺,5

 

30 秒內完成。

 

三、 仰漂及踩水各3 分鐘。

 

救援能力

 

一、 徒手游泳25 公尺,帶假人游泳25 公尺,1 40 秒內完成。

 

二、 徒手潛泳20 公尺。

 

急救能力

 

心肺復甦術、異物哽塞處理、復甦姿勢、水域脊椎受傷處理、體外自動心臟去顫器(A.E.D)操作。

 

開放水域救生員

 

學科

 

一、 救生概論。

 

二、 開放水域安全常識。

 

三、 (岸灘)環境管理。

 

四、 急救。

 

術科

 

一、 藉物救援或救生繩使用、拋繩袋使用。

 

二、 開放水域游泳300 公尺,8 30 秒內完成。

 

三、 救援板救援300 公尺,8 30 秒內完成。

 

四、 浮標救援300 公尺,9 分鐘內完成。

 

五、 救援艇救援300 公尺,6 分鐘內完成。

 

六、 繩索省力系統裝置及迴流區域進出。

 

七、 心肺復甦術、異物哽塞處理、復甦姿勢、脊椎受傷處理。

 

應注意事項

 

一、 開放水域救生員檢定科目之操作方法正確程度與操作時間多寡,因其應有技能

 

種類(例如:救生繩使用、拋繩袋使用、繩索省力系統裝置及迴流區域進出等

 

等),其等技術正確程度評定為合格基準與否等,得由申請單位於前開實施計

 

畫提出規畫構想供體育署審議,而其經體育署審定通過後列入各該受認可單位

 

應遵守義務範圍。其未經體育署認可者,不得辦理此部分(例如:開放水域救

 

生員)檢定工作

 

二、 術科檢定當時,應全程錄影存證。

 

三、 游泳池救生員檢定場地,水深應至少達150 公分;開放水域救生員檢定場地應

 

於非水域管理機關公告管制區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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