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108.2.27再次據108.2.23草案修正,這是一次髮夾彎式的改變,本來108新制是趨向嚴苛,突然變得寬鬆。主要變更:1.取消300公尺穿蛙鞋游泳,2.改50公尺游泳為25公尺游泳,限時25秒。3.帶假人由游25公尺帶25公尺,改為僅帶25公尺,水深由180公分,改為150公分。
本文108.2.16再次修正,新增訓練課程規範,詳見〈108年度救生新制簡介〉一文。
本文107.11.29再次修正,
本文107.10.27修正,可另參閱〈108年度新版〈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測驗項目、方式及計分標準〉一文。
108年度新版〈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與舊版考試內容之比較
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檢定自民國100年實施,分「游泳池」及「開放性水域」兩項,期效三年。前者年滿18歲可直接報考,後者需持有期效內「游泳池救生員證」及協會救生員訓練證明始可報考。108年度起,將兩證合一,廢除「開放性水域救生員」證照,但在學科加考開放性水域救援知識,術科加考若干項目,費用也將提高。
修訂後的〈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於民國107年7月11日公布,字號「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24032B號」。9月20日又修訂,10月28日再修訂,108.2.23再修訂,以下是新舊辦法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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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辦法 |
108年以後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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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泳池救生員 |
開放性水域救生員 |
救生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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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資格 |
年滿18歲 |
年滿18歲 |
年滿18歲(20歲以下需家長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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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受訓 |
合格受訓單位(含學校及民間團體)六個月內受訓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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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持有泳池或開放性水域救生員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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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救命術急救證(8小時)(原可併入救生訓練實施,108.4.26公告需獨立實施,並列八間合格單位,目前未規定要多久以內,相信未來又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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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特定犯罪紀錄: 1.傷害罪(過失除外) 2.遺棄罪 3.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5.殺人罪 |
無特定犯罪紀錄: 1.傷害罪(過失除外) 2.遺棄罪 3.性侵害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5.殺人罪章 (殺人罪改為殺人罪章,良民證限1個月內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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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費+證照費 |
1500+200元 |
2500+200元 |
2500+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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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地點 |
泳池,水深需達1.8公尺 |
開放性水域 |
泳池,水深需達1.5公尺 (原案1.8公尺,108.2.23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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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考試 |
僅考泳池項目 60分及格 |
僅考開放水域項目 60分及格 |
泳池及開放水域項目 70分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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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能力 |
項目 |
標準 |
項目 |
標準 |
項目 |
標準 |
四式200公尺(跨步式入水) |
5:30內 |
海浪游泳300公尺 |
8:30內 |
四式200公尺 |
5:30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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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泳 |
20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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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泳 |
20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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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水 |
3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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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水 |
3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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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漂 |
3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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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尺游泳(2.23新增) |
25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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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能力 |
項目 |
標準 |
項目 |
標準 |
項目 |
標準 |
50公尺帶假人(跨步式入水) |
1:40內 |
魚雷浮標救援(蛙鞋) 300公尺 |
9:00內 |
25公尺帶假人 (跨步式入水,據說又改回水中出發) 原案游25帶25 |
50秒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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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板救援300公尺 |
9:00內 |
拋繩救援(距離10公尺) |
1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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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艇救人 |
6:00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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繩索橫渡系統(1/3省力裝置)架設 |
僅在非海域(河川湖泊)測驗才需加考此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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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能力 |
項目 |
標準 |
項目 |
標準 |
項目 |
標準 |
CPR+A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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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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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R+A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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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姿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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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姿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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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者嘔吐 |
現已併入異物哽塞處理 |
溺者嘔吐 |
現已併入異物哽塞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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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物哽塞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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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物哽塞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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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物哽塞處理(含復甦姿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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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頸椎受傷處理(3位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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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頸椎受傷處理(3位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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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頸椎受傷處理(3位救者) |
3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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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評定 |
項目 |
標準 |
項目 |
標準 |
項目 |
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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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救援 1.救者跨步式入水→正面潛水接近→摟胸帶人3公尺 2.救者蹬牆出發→正面接近→正面抱頭解脫3.救者打樁式入水→正面潛水背面接近→雙手拖腋帶人3公尺 |
由審甄自三題中抽出一組測驗 |
未來救生員證屆期,將可以複訓方式延展:
現有游游泳救生證延展後,仍為游泳池救生員證,現有開放性水域救生員證,仍為開放性水域救生員證。
複訓時數:16小時
複訓測驗:1.筆試70分
2.200公尺救生四式(6分鐘)(2.23版,原辦法為300公尺穿蛙鞋游泳,5分鐘完成)
3.水中頸椎受傷處理(3分鐘)
4.CPR+AED(雙人操作,衛生署民眾版)
簡單來說,術科考試項目較原本泳池救生員
增加3項:
1.拋繩救援,時間1分鐘內。
2.25公尺游泳,時間25秒。(9.20版本為50公尺40秒,10.28改為50秒,2.23版本改為25公尺)
3.模擬救援,由審甄指示操作下列題組。(9.20版本)
溺者距離岸邊15公尺處
1.救者跨步式入水→正面潛水接近→摟胸帶人3公尺
2.救者蹬牆出發→正面接近→正面抱頭解脫(2.23修改,10.28版本為淺跳式入水)
3.救者打樁式入水→正面潛水背面接近→雙手拖腋帶人3公尺(9.20版本為鎖肩帶人)
/.300公尺穿蛙鞋游泳。(9.20版本僅寫300公尺游泳,2.23版本取消)
/.穿蛙鞋揹魚雷浮標帶半浮假人。(9.20版本取消該項)
變更1項
1.水中頸椎固定(長背板)限時3分鐘。(9.20版本為2分鐘,107年以前版本未限時間)
/.踩水由3分鐘增加為5分鐘。(9.20版本恢復3分鐘)
取消1項
1.仰漂。(9.20版本)
報考資格除刑事前科有增加外,尚有:
1.六個月內的相關受訓證明(需體育署核可之授證單位,訓練時數應達72小時以上、課程規範詳〈108年度救生新制簡介〉)
2.八小時以上的基本救命術訓練
核可檢定單位(~2023.2.26)
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中華民國游泳救生協會、中華民國水域訓練檢定協會、中華民國海軍水中爆破隊退伍人員協會、中華民國海上救生協會、中華海浪救生總會、輔英科技大學
核可訓練單位(~2022.12.31)
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中華民國游泳救生協會、中華民國水域訓練檢定協會、中華民國海軍水中爆破隊退伍人員協會、中華民國海上救生協會、中華海浪救生總會、輔英科技大學、中華民國競技與休閒運動教練協會
體育署4月份又布基本救命術的實施辦法,以及8家訓練單位,除紅十字會外,皆非體育署救生檢定的「核可訓練單位」,先前8小時的基本救命術可併入救生訓練中實施,現在又變動。
訓練課程
課程內容應包括:基本救命術概述、傷患運送、止血、包紮(頭部、手掌、懸臂帶)、心肺復甦術(CPR)、呼吸道異物哽塞,共計八小時。
辦理訓練課程之單位
社團法人中華緊急救護技術員協會、中華民國急救技能推廣協會、台灣藍衣天使救護協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災難醫療隊發展協會、台灣老人急重症醫學會、社團法人台灣急診醫學會、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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