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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擔任校內救生員提告求加班費 政大敗訴確定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政治大學。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政治大學商姓學生在大學及研究所共6年期間,在校內游泳池擔任救生員,但校方並無幫保勞健保也沒給予加班費,還說是提供「學習」機會,他提告請求5年多的加班費。台北地院簡易庭審理後,認定雙方有勞雇關係,判校方應給付1萬1597元,且應提繳勞工退休金2萬397元至商的勞工退休金帳戶,案經政大上訴,北院民事庭駁回,全案確定。
政大學生勞動權益促進會指出,商同學擔任救生員工作,但校方未負擔任何雇主責任,僅給予基本時薪,並沒提供加班費及勞健保與勞退提撥,是直到工作最後一年才幫他加保勞保。
商同學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勞工訴訟輔助,提告追討5年份的加班費。一審簡易庭判定雙方於2012年10月至2015年11月間有勞雇關係,應給付加班費。政大不服上訴,辯稱參照釋字第380解釋意旨,校方是提供工讀生學習機會,屬於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範疇,應受大學自治保障。
二審合議庭指出,原審判決基於商姓學生在政大擔任救生員期間,提供勞務、受領工資,對於校方具有人格及組織從屬性,認定雙方有勞雇關係,可見原審僅論斷雙方在私法上的僱傭關係,未涉及釋字第380號解釋或憲法第11條規定情形,並無政大上訴所指的違背法令情事,判決駁回。【2018/10/1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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